葛泗文與七臺河礦業(yè)精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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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30

七臺河市新興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shū)

(2020)黑0902民初196號

原告:葛泗文。
被告:七臺河礦業(yè)精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七臺河市桃山區東進(jìn)街**。
法定代表人:張長(cháng)山,該單位董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基楠,勝利煤礦法律顧問(w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信宏,勝利煤礦工人。

本院認為,原告以雙方正在庭外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葛泗文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00元,減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李葛泗文承擔。

審判員魯曉宇
法官助理張夢(mèng)白
書(shū)記員支宏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