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福生與鳳城市綠原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勞動(dòng)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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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07-29

鳳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shū)

(2020)遼0682民初1740號

原告:佟福生,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蒙古族,農民,住鳳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成軍,系遼寧省企業(yè)法律顧問(wèn)協(xié)會(huì )法律部工作人員。
被告:鳳城市綠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鳳城市大堡蒙古族鄉三官村。
法定代表人:徐成日,系該公司經(jīng)理。

本院認為,原告佟福生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佟福生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佟福生負擔。

審判員:叢東芳
書(shū)記員:孫鴻宇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