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shū)
(2019)津0112民初9252號
原告:毛春富,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津**。
被告:李錦健,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南開(kāi)區。
被告:天津海納川物業(yè)服務(wù)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臺鎮工業(yè)園區,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120112559464949P。
法定代表人:董漢軍,董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勝凱,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市**,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
本院認為,原告毛春富申請撤回起訴,系原告的真實(shí)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毛春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毛春富負擔。
審判員翟洪鳳
書(shū)記員蔡玉利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