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江縣農機修理中心樓業(yè)主委員會(huì )與龍江縣陽(yáng)光熱力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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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2020)黑0221民初3066號

原告:龍江縣農機修理中心樓業(yè)主委員會(huì ),住所地黑龍江省龍江縣龍江鎮立交橋北。
負責人:周佳慧。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殿輝,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漢族,無(wú)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被告:龍江縣陽(yáng)光熱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龍江縣龍江鎮新開(kāi)路西青山路北交角處。
法定代表人:秦景軍。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德圣,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龍江縣農機修理中心樓業(yè)主委員會(huì )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龍江縣農機修理中心樓業(yè)主委員會(huì )負擔。

審判員孫珊珊
書(shū)記員伊文麗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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