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2020)陜0723民初2307號
原告:洋縣縉頤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洋縣洋州街道辦事處北二環(huán)路以南,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61072306190234XM。
法定代表人:聶延生,董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斌,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
被告:楊智智,男,生于1985年11月5日,漢族,陜西省洋縣人,住洋縣,身份證號:612XXXXXXX********。
被告:閆菊,女,生于1986年7月24日,漢族,陜西省洋縣人,住洋縣,身份證號: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洋縣縉頤置業(yè)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756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梁攀
書(shū)記員任紅武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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