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法院
(2020)黑0204行初15號
行政征收
行政
一審
裁定書(shū)
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shū)
(2020)黑0204行初15號
原告房志強,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漢族,無(wú)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
委托代理人張達治黑龍江端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社會(huì )統一信用代碼證12230204308553517N,住所地齊齊齊哈爾市鐵鋒區龍華路**。
法定代表人張利君,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眾,鐵鋒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wèn)。
本院認為,原告撤回起訴系其真實(shí)意思表示,亦未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房志強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cháng)張義波
審判員曲麗華
審判員吳禹
書(shū)記員侯晨陽(yáng)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