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志強與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一審行政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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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法院

(2020)黑0204行初15號

行政征收

行政

一審

裁定書(shū)

齊齊哈爾市鐵鋒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shū)

(2020)黑0204行初15號
原告房志強,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漢族,無(wú)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
委托代理人張達治黑龍江端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社會(huì )統一信用代碼證12230204308553517N,住所地齊齊齊哈爾市鐵鋒區龍華路**。
法定代表人張利君,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眾,鐵鋒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wèn)。

本院認為,原告撤回起訴系其真實(shí)意思表示,亦未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房志強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cháng)張義波
審判員曲麗華
審判員吳禹
書(shū)記員侯晨陽(yáng)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