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縣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孟小文、曹新娥、李建杰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終結執行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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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縣人民法院

(2020)陜0723執384號

借款合同糾紛

民事

執行

裁定書(shū)

洋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shū)

申請執行人洋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
法定代表人王龍海,該社理事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馬小娟,系該社法律顧問(wèn)。
委托代理人白玉柱,系渡口分社主任。
被執行人孟小文,男,漢族,陜西省洋縣人。
被執行人曹新娥,女,漢族,陜西省洋縣人。
被執行人李建杰,男,漢族,陜西省洋縣人。

本案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孟小文履行4000元,申請執行人洋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自愿撤回執行申請,扣除50元執行費,剩余3950元已向申請執行人兌付。經(jīng)審查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洋縣人民法院(2020)陜0723執384號案件的執行。
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可以在規定的申請執行時(shí)效期間(二年)內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劉人杰
書(shū)記員齊秦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