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滿(mǎn)堂與集賢縣自然資源局資源行政管理:其他(資源)一審行政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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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

(2020)黑0502行初28號

其他(資源)

行政

一審

裁定書(shū)

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shū)

(2020)黑0502行初28號
原告劉滿(mǎn)堂,男,1947年9月21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集賢縣。
被告集賢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集賢縣福利鎮七星街**。
法定代表人賈繼仁,男,該局局長(cháng)。
行政負責人李秉全,男,該局副局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劉忠剛,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漢族,系被告集賢縣國土資源局法律顧問(wèn),住集賢縣。

本院認為,原告劉滿(mǎn)堂在訴訟期間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滿(mǎn)堂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劉滿(mǎn)堂承擔,減半收取。

審判長(cháng)董曼
人民陪審員王子豪
人民陪審員于清麗
書(shū)記員劉政丹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