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光、陳光明等與漣源市人民政府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審行政裁定書(shū)

實(shí)務(wù)研究957字數 1002閱讀模式

雙峰縣人民法院

(2020)湘1321行初37號

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行政

一審

裁定書(shū)

雙峰縣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shū)

(2020)湘1321行初37號
原告陳永光,男,1949年11月9日生,漢族,漣源市人,退休干部,住湖南省漣源市。
原告陳光明,男,1958年8月21日生,漢族,漣源市人,退休教師,住湖南省漣源市。
委托代理人康尚鵬,系湖南振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漣源市人民政府,地址漣源市政府機關(guān)大院。
法定代表人劉杰,系該市市長(cháng)。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李雄,系漣源市自然資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吳齊升,系漣源市自然資源局法律顧問(wèn)。
被告漣源市第一中學(xué),地址漣源市藍田辦事處尊師路。
法定代表人吳夢(mèng)周,系該校校長(cháng)。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彭振華,系該校副校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吳定宋,系湖南華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gè)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guān)作出行政行為時(shí),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cháng)不得超過(guò)一年。本案所涉堂屋及乒乓球桌、沼氣池等附屬設施于2003年被征收補償,兩原告于2003年即已知道該行政行為之內容,兩原告應自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即便案涉爭議于2006年9月18日再次獲得處理而適用時(shí)效中斷,兩原告也應于2007年9月18日前主張訴訟權利。時(shí)隔10多年后,兩原告才提起本案訴訟,明顯超過(guò)了法定最長(cháng)一年的起訴期限,且無(wú)超過(guò)起訴期限的正當理由?!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已經(jīng)立案的,超過(guò)法定起訴期限且無(wú)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陳永光、陳光明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通過(guò)本院或者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cháng)羅正學(xué)
人民陪審員宋紅枚
人民陪審員廖躍紅
書(shū)記員賀軍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