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鵬飛與方城縣市場(chǎng)監督管理局質(zhì)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管理:其他(質(zhì)量監督)一審行政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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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縣人民法院

行政一審裁定書(shū)

原告:越鵬飛,男,1974年12月7日生,漢族,住河南省平輿縣。
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方城縣市場(chǎng)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包學(xué)強,任局長(cháng)。
出庭應訴負責人:趙家坡,任該局副局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王贊,男,1972年5月2日生,漢族,住方城縣。系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賈留套,河南赫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第三人:南陽(yáng)市方晨電料銷(xiāo)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龍磊,任經(jīng)理職務(wù)。
委托代理人:任留海,男。1964年2月22日生,漢族,住河南省魯山縣。系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
第三人:龍獻羊,男,1980年1月8日生,漢族,住方城縣城關(guān)鎮安莊村吳家坪**。身份證號碼:4129221980********。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意思表示真實(shí),不違反有關(guān)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越鵬飛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越鵬飛負擔。

審判員梁章松
人民陪審員史增琴
人民陪審員劉洪賢
書(shū)記員朱自豪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