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新宇貿易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買(mǎi)賣(mài)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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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pán)錦市興隆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原告:遼寧新宇貿易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盤(pán)錦市興隆臺區雙興中路**。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勇,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鋼鋒,遼寧眾志城律師事務(wù)所執業(yè)律師。
被告: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江川路**
法定代表人:萬(wàn)忠培,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龍旭,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培剛,該公司員工。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遼寧新宇貿易集團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279元,減半收取計639.5元,由原告遼寧新宇貿易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王冰
書(shū)記員孫海南

202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