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鑲白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原告:正某,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xxx。
法定代表人:康某,職務(wù):理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國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某,系正某法律顧問(wèn)。
被告:朝某,現住內蒙古錫林郭勒盟錫林浩特市。
被告:蘇某,現住內蒙古錫林郭勒盟錫林浩特市。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正某申請撤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正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原告正某負擔(已繳納)。
審判員格根圖雅
書(shū)記員烏云圖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