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區解放北路**。
負責人:魏平,該行行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寧,該行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振龍,該行法律顧問(wèn)。
被告:荊揚,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漢族,住本溪市平山區。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經(jīng)批準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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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徐自明
書(shū)記員郎立杰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