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變電設備有限公司、武漢市鑫京彩物資有限公司執行實(shí)施類(lèi)執行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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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縣人民法院

執行執行裁定書(shū)

(2020)贛1024執恢216號

申請執行人:江西變電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縣工業(yè)園區,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361024731980102J。
法定代表人:陳勝利,董事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章志華,公司法律顧問(wèn)。
被執行人:武漢市鑫京彩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西北湖路**萬(wàn)豪國際丘比特****,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42010373108237XH。
法定代表人:陳達連,執行懂事。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wù)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wù)的義務(wù)。申請執行人發(fā)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chǎn)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shí)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長(cháng)朱建財
審判員黃毛林
審判員劉敏偉
書(shū)記員鄒志超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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