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縣陳七屋南貨店與桃江縣市場(chǎng)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桃江縣人民政府行政監察(監察)一審行政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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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縣人民法院

行政一審裁定書(shū)

(2020)湘0922行初210號

原告桃江縣陳七屋南貨店,住所地:桃江縣灰山港鎮河溪水村陳七屋村民組。
經(jīng)營(yíng)者盧和平,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桃江縣灰山港鎮河溪水村。
委托代理人蘇金亮,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桃江縣,系原告弟媳,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桃江縣市場(chǎng)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局,住所地:桃江縣桃花江鎮芙蓉東路**。
法定代表人肖建光,該局局長(cháng)。
出庭負責人熊軍輝,該局副局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周象賢,該局法律顧問(wèn),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桃江縣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桃江縣桃花江鎮迎賓路**
法定代表人黃勁,該縣縣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胡可佳,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陳奕怡,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桃江縣陳七屋南貨店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桃江縣陳七屋南貨店負擔。

審判長(cháng)殷載媛
人民陪審員湯迪連
人民陪審員曾獻章
法官助理肖霞
書(shū)記員胡彬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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