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河市桃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2020)黑0903民初1395號
原告:七臺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物業(yè)管理處,住所地七臺河市桃山區萬(wàn)寶小區物業(yè)樓**。
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2309007253478961。
法定代表人:宋超,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金龍,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
被告:馮士國,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七臺河市桃山區。
本院認為,原告以雙方已自行和解為由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七臺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物業(yè)管理處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00元減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七臺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物業(yè)管理處負擔。
審判員紀凡昌
書(shū)記員黃華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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