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與新疆富城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行政處理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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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法院

行政其他裁定書(shū)

(2020)新2302行審33號

申請執行人:阜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街**。
負責人:頡旭東,該局書(shū)記。
委托代理人:李梁,男,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許行浩,男,該局工作人員。
被執行人:新疆富城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池南街****
法定代表人:婁明波,該公司董事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王立杰,男,該公司人力科科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魯生兵,男,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

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經(jīng)立案、告知權利義務(wù)、調查、審批等,認為被執行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dòng)法》的規定,向被執行人作出并送達的阜勞社監理字〔2019〕第20號勞動(dòng)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是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履行職責過(guò)程中遵循了受理、權利義務(wù)告知、調查核實(shí)、作出結論、送達等行政行為程序要求,程序合法,事實(shí)清楚、證據確實(shí)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被執行人收到勞動(dòng)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后又撤回起訴,但至今未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阜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ì )保障局作出的阜勞社監理字〔2019〕第20號勞動(dòng)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
申請執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shū)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guò)本院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審判長(cháng)王淑紅
人民陪審員袁振華
人民陪審員李桂芳
書(shū)記員史紅艷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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