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2020)吉08民初48號
原告:洮南華盛醫院。
法定代表人:王鳳竹,系院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守仁,系吉林省企業(yè)法律顧問(wèn)協(xié)會(huì )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鳳竹,男,漢族,1964年11月4日生,住址:洮南市。
被告:曹波,男,1958年12月20日生,無(wú)業(yè),住址:洮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潤東,系吉林楊潤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晶,女,漢族,1956年3月15日生,現住址:白城市。
第三人:長(cháng)春市永恩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春德,系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國巨明,系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中申請撤回了訴訟請求中的第二、三項請求,是其權利的自行處分,本院予以準許。第一項訴訟請求,原告已在(2017)吉0881民初309號案件中提出反訴并經(jīng)裁判,故屬重復訴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币幎?,裁定如下:
駁回洮南華盛醫院、王鳳竹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4321.32元,退還洮南華盛醫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cháng)常宗仁
審判員楊劍虹
審判員孫金芹
書(shū)記員張琨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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