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照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shí)施類(lèi)執行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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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縣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裁定書(shū)

(2020)豫1627執保504號之一

申請人:河南太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縣謝安路西段。
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該行董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海山,任該行資產(chǎn)部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任該行法律顧問(wèn)。
被申請人:劉照居,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鄭艷春,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王振華,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皮團結,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祁文學(xué),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縣。

太康縣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305號民事裁定書(shū)已保全完畢,應予結案。
本裁定書(shū)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劉安峰
書(shū)記員連瑞瑞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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