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東來(lái)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shí)施類(lèi)執行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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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縣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裁定書(shū)

(2020)豫1627執保503號之一

申請人:河南太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縣城謝安路西段。
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該行董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海山,任該行資產(chǎn)部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任該行法律顧問(wèn)。
被申請人:胡東來(lái),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張紅麗,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胡翠云,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韓頌華,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劉靜,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太康縣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342號民事裁定書(shū)已部分保全,應予結案。
本裁定書(shū)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劉安峰
書(shū)記員王瑩瑩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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