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撫順市新?lián)崃愕澜謿怏w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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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裁定書(shū)

(2020)遼04民轄終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撫順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新賓滿(mǎn)族自治縣。
法定代表人:王金全,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鵬,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郎禹楠,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撫順市新?lián)崃愕澜謿怏w站,住所地撫順市。
經(jīng)營(yíng)者:耿文華。

本院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gè)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gè)人民法院起訴。合同對履行地點(diǎn)沒(méi)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合同履行地為接收貨幣一方即撫順市氣體站所在地,故原告選擇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一審認定事實(shí)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cháng)蘇青
審判員趙威
代理審判員徐靈靈
書(shū)記員劉雪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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