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河市新興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2020)黑0902民初391號
原告:柳鳳超,男,漢族,1961年5月11日出生,七臺河礦業(yè)精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勝利煤礦工人,現住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新興區。
被告:七臺河礦業(yè)精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七臺河市桃山區東進(jìn)街**。
法定代表人:張長(cháng)山,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基楠,該公司勝利煤礦法律顧問(wèn)。
本院認為,原告柳鳳超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柳鳳超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柳鳳超負擔。
審判員王興才
法官助理苗傳雯
書(shū)記員李亞男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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