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鄉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2020)冀0407民初1101號
原告:邯鄲市馳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毛演堡鄉后屯村路西。
負責人:宋杰的,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峰,河北邑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滏西大街**。
負責人:溫濤,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雨,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
委托代理人:歐益滿(mǎn),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回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應當準許原告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邯鄲市馳威運輸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910元,減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邯鄲市馳威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徐東
書(shū)記員高偉釗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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