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裁定書(shū)
(2020)黑02執復92號
復議申請人(異議人、被執行人):中鐵二十三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工業(yè)開(kāi)發(fā)區金苑路**。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1100001285287956。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該公司執行董事。身份證:230204197504161918.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金朋,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身份證:140521************,電話(huà)15735******。
申請執行人:河南東旭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項城市周項路東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411681769470343T。
法定代表人:王四東,該公司執行董事。身份證:412702197312020037.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洪雷,黑龍江鏡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電話(huà)18645******,1303983****。
本院對龍沙區法院(2020)黑0202執異26號執行裁定查明的事實(shí)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鐵二十三局第二公司雖對龍沙區法院的凍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但中鐵二十三局第二公司異議和復議的主要理由是認為本案執行依據(2019)黑0202民初3081號民事調解書(shū)違背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shí)意思表示,該民事調解書(shū)無(wú)效。究其異議和復議的實(shí)質(zhì)是對執行依據不服,但對執行依據的異議不是執行異議和復議的審查范圍。原審關(guān)于當事人認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原判決、調解、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的裁定理由,并無(wú)不當。中鐵二十三局第二公司的復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龍沙區法院(2020)黑0202執異26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shí)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鐵二十三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2020)黑0202執異26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cháng)王春山
審判員趙春龍
審判員袁戈
書(shū)記員宋鵬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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