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裁定書(shū)
(2020)遼07民終161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耿秀娟,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孟銳,遼寧衛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遼寧省錦州監獄,住所地錦州市太和區南山里**。
法定代表人:張樹(shù)義,該監獄監獄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君英,該監獄法律顧問(wèn)。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shí)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xiāo)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2019)遼0711民初663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耿秀娟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055元、上訴人遼寧省錦州監獄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998元分別予以退還。
審判長(cháng)高帆
審判員王玉龍
審判員王金業(yè)
法官助理文濤
書(shū)記員高俊格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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