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照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shí)施類(lèi)執行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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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縣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裁定書(shū)

(2020)豫1627執保484號之一

申請人:河南太康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縣謝安路西段。
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該行董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海山,任該行資產(chǎn)部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任該行法律顧問(wèn)。
被申請人:于照印,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陳**英,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于行偉,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董玉豹,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潘坤,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縣。
被申請人:于黨偉,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縣。

已凍結被申請人于行偉在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lián)合社賬號為:6230591374012899790001:713.13元、在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賬號為:085e9858ed7338227470a22df@wx.tenpay.com存款:1675.79元,本次所保全的銀行賬戶(hù)、財付通均為余額凍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太康縣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311號民事裁定書(shū)已部分保全,應予結案。
本裁定書(shū)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劉安峰
書(shū)記員連瑞瑞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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