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某與劉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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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不當得利糾紛(2020)粵0307民初32020號

原告謝某某,男,臺灣居民。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廣東眾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廣東眾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4日,原告通過(guò)銀行轉賬向被告轉賬支付4筆,分別為5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元,共計160000元;同日,被告向案外人黃某某轉出5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元,共計160000元。2017年7月19日,原告通過(guò)銀行及支付寶向被告轉賬支付47500元、9500元;同日,被告向案外人羅某某轉出50000元、6000元。
被告稱(chēng)黃某某是其朋友,黃某某聲稱(chēng)需要借其銀行卡來(lái)收取原告的款項,所以其也沒(méi)多問(wèn),直接幫黃某某收了本案款項,然后幫黃某某再轉出。
另查,案號為(2018)粵1973民初20899號案件,謝某某訴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該案已生效。謝某某在該案訴稱(chēng),黃某某因經(jīng)營(yíng)周轉需要資金,其自2017年3月16日向黃某某出借款項,其中通過(guò)銀行轉賬出借3986210元,通過(guò)支付寶轉賬出借234188元,通過(guò)微信轉賬出借230700元,累計向黃某某出借4451098元;另應黃某某的借款要求,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間,黃某某指示謝某某累計轉賬到案外人黃某某的賬戶(hù)金額230494元,目前尚有剩余借款101227元未還;按照雙方的約定,除謝某某轉到案外人黃某某賬戶(hù)的借款外,其他借款按照月利率超過(guò)5%計息。黃某某對謝某某提交的該案證據質(zhì)證,認為其中六筆轉給劉某某金額共計217000元與其無(wú)關(guān),認為黃某某的101227元款項與其無(wú)關(guān)。該案判決書(shū)附有《謝某某與黃某某借款本息核算明細表》,該表列明從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間雙方的出借和還款情況。謝某某稱(chēng)其在該案已撤回對劉某某轉賬金額217000元、對黃某某轉賬金額及尚欠金額101227元的主張。經(jīng)本院核對,在該案《謝某某與黃某某借款本息核算明細表》上確無(wú)謝某某向劉某某、黃某某就本案所涉款項的轉賬記錄作為其向黃某某的出借款。本案被告辯稱(chēng),其對謝某某訴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情況并不清楚,其也不認可黃某某主張的謝某某轉賬給其的款項與黃某某無(wú)關(guān)。
以上事實(shí),有原告提交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客戶(hù)交易明細清單》、《支付寶轉賬憑證》、《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判決書(shū)》、《民事裁定書(shū)》、《庭前會(huì )議筆錄》、《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庭審筆錄》,被告提交的《個(gè)人賬戶(hù)交易明細清單》及庭審筆錄予以佐證,足以證實(shí)。

本院認為,原告系臺灣地區居民,本案為涉臺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參照涉外案件處理。關(guān)于準據法,本案中,原被告雙方?jīng)]有約定解決債權債務(wù)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由于通過(guò)銀行轉賬款項行為均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系最密切聯(lián)系地,故本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法律作為準據法。
原告主張被告構成不當得利,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原告在其訴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及本案中均稱(chēng)其系向黃某某出借款項,根據黃某某的指示將涉案款項轉賬給被告賬戶(hù),表明原告一直主張其與黃某某之間有真實(shí)的借貸合意;2、在原告訴黃某某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并未顯示該案已對原告向被告的涉案轉賬金額進(jìn)行審查且判決駁回處理,即只能說(shuō)明原告未在該案向黃某某主張涉案轉賬金額,并不表示原告與黃某某之間就涉案轉賬金額不構成借貸;3、雖然黃某某在該案質(zhì)證時(shí)認為涉案轉賬金額與其無(wú)關(guān),但是轉賬收款人即本案被告并不認可,而該案并未追加本案被告為第三人查明借貸事實(shí)并作出處理。因此,原告主張的涉案轉賬金額的借貸相對方為黃某某,原告與黃某某之間就涉案轉賬金額是否存在借貸關(guān)系尚存爭議,原告與被告均主張是受黃某某的指示出借及收取款項,足以認定被告收取款項有合理的理由,不構成不當得利,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無(wú)事實(shí)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謝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998元、保全費1753元(原告均已預交),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春秀
書(shū)記員羅韻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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