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猗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民間借貸糾紛(2021)晉0821民初806號
原告:侯某某,女,1959年7月27日生,漢族,住臨猗縣。
被告:劉某某,男,1975年10月2日生,漢族,住臨猗縣。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shí)如下:
2017年劉某某向侯某某借款兩筆,共計50000元,分別為:2017年4月7日借款30000元,利息為月息2分,每月清利息,三個(gè)月還本錢(qián);2017年7月1日借款20000元,利息為月利率1.5%。之后劉某某將2017年4月7日30000元借款的利息支付至2017年9月7日,對50000元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分文未付。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立寫(xiě)的借據為憑,雙方之間債權債務(wù)關(guān)系明確,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的請求成立,依法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利息,其中2017年4月7日30000元借款,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即月利率2%,已歸還至2017年9月7日;2017年7月1日20000元借款,約定利息為月利率1.5%,依照法律規定,30000元自2017年9月7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2020年8月20日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chǎng)報價(jià)利率四倍計;20000元自2017年7月1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計,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2020年8月20日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chǎng)報價(jià)利率四倍計。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9日,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shí)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歸還原告侯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自2017年9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2020年8月20日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chǎng)報價(jià)利率四倍計;20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計,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2020年8月20日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chǎng)報價(jià)利率四倍計)。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cháng)金飛云
人民陪審員吉文愛(ài)
人民陪審員張蕾
書(shū)記員馮韻穎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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