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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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民間借貸糾紛(2021)內0105民初4375號

原告:吳某,現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張某,男,漢族,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wù)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應償還原告吳某借款65000元。原告主張自2020年7月5日至2021年3月5日的利息,由于原告提供的證據無(wú)法證明雙方有利息約定,故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吳某借款本金人民幣65000元。
二、駁回原告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張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張某負擔1436元,由原告吳某負擔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cháng)袁苑
人民陪審員張瀟宇
人民陪審員何繼英
書(shū)記員馬小娜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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