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與趙某勞務(wù)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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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勞務(wù)合同糾紛(2021)吉0282民初2216號

原告:程某,戶(hù)籍所在地吉林省樺甸市,現住吉林省樺甸市。
被告:趙某,戶(hù)籍所在地吉林省樺甸市,其他情況不詳。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定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2017年4、5月至2018年7、8月間,趙某雇傭程某在樺甸豐泰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廠(chǎng)房施工工程工作,雙方約定勞務(wù)費每天150元,工資按月結算。至今趙某尚欠程某勞務(wù)費10000元。

本院認為,程某提供了勞務(wù),趙某應依約定給付報酬,其未給付程某報酬已構成違約,故程某要求其給付報酬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shí)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原告程某勞務(wù)費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毛長(cháng)斌
書(shū)記員范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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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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