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訴 何某某離婚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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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離婚糾紛(2021)甘1227民初570號

原告:田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一般代理權限。
被告:何某某。

本院經(jīng)審查認定事實(shí)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戀愛(ài),于2013年1月31日在徽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于2019年9月生育一女何某某。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婚姻是愛(ài)和責任,是組成家庭的紐帶,家庭是社會(huì )的組成細胞,家庭的穩定更有利于社會(huì )的和諧穩定。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系自由戀愛(ài)結婚,有較好的感情基礎,雙方婚后育有一女何某某,且婚后原、被告雙方無(wú)大的沖突,均是因生活瑣事導致的矛盾,原、被告只要相互諒解,加強溝通、理解和包容,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鑒于原告未能提交相關(guān)證據證實(shí)夫妻感情破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理由及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田某與被告何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田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高先峰
法官助理段靜軒
書(shū)記員尹宇昭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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