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豫1681民初3289號
原告:項城中銀富登村鎮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賈忠理,系該行行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庭潤,系該行信貸管理經(jīng)理。
被告:周某某,男,漢族,1980年1月2日生,住項城市。
被告:周某某,女,漢族,1992年1月15日生,住項城市。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shí)如下:2020年3月24日,原告與被告周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編號:XD2020C0503045020001),約定原告向被告周某某發(fā)放貸款11萬(wàn)元,貸款期限12個(gè)月,合同利率為年利率11%,貸款期限為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為擔保上述借款合同下的原告債權,原告與被告周某某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為XD2020C0503045020001-1),約定被告周某某對上述借款合同下的原告全部債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如約發(fā)放貸款,被告在2021年3月23日開(kāi)始未能按約定償還當期應還本金利息,發(fā)生逾期。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wù)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原告項城中銀富登村鎮銀行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借據等證明原告項城中銀富登村鎮銀行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某某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成立,系雙方真實(shí)意思表示,其借貸關(guān)系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和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被告周某某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wù),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周某某依約支付借款本金及罰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為連帶保證人,應當對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周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wú)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放棄了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shí)和證據進(jìn)行辯駁的權利,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shí)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項城中銀富登村鎮銀行有限公司借款90734.66元及利息、罰息(利息按年息11%計算、逾期貸款罰息按在合同利率基礎上加收50%,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周某某對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5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田艷偉
書(shū)記員王煜銘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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