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原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買(mǎi)賣(mài)合同糾紛(2021)甘1027民初2297號
原告:白某,漢族,農民,住甘肅省鎮原縣。????
被告:張某,漢族,農民,住甘肅省鎮原縣。????
本院認為,張某承認白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shí),故對白某主張的事實(shí)予以確認。白某提供貨物,張某未能如約及時(shí)履行給付貨款義務(wù),屬違約行為。白某主張張某支付貨款的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張某辯稱(chēng)資金困難,請求延期支付,因白某不同意,故對該辯解理由不予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張某支付白某貨款21607元。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40元,減半收取計170元,由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yá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周鴻
法官助理????王樂(lè )
書(shū)記員????成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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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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