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借款合同糾紛(2021)陜0502民初5007號
原告:渭南市臨渭區XX社。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與西南京路十字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邊浩,系該社理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強,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系渭南市臨渭區主任,公民身份號碼:61050XXXX505164810。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根民,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閻良區,系渭南市臨渭區客戶(hù)經(jīng)理,公民身份號碼:61012XXXX606198017。
被告:左軍銜,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農民,公民身份號碼:61050XXXX812068415。
被告:梁維佳,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農民,公民身份號碼:61032XXXX005180825,系被告左軍銜之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shí)如下:2019年10月29日,被告左軍銜、梁維佳以經(jīng)營(yíng)周轉為由在原告臨渭區XX社XX社辦理了貸款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該貸款額度為5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月利率為8.1‰(按季清息)。貸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該筆貸款在《借款借據》載明的執行利率加收30%逾期貸款罰息,即逾期月利率為10.53‰。借款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將50000元借款發(fā)放至被告左軍銜銀行卡賬戶(hù)內,之后被告左軍銜將貸款50000元額度一次性全部使用。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清償過(guò)借款本金,截止于起訴時(shí),二被告共清結借款利息4431.79元,剩余利息亦未歸還。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被借款人借款,到期后返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左軍銜、梁維佳與原告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shí)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左軍銜將原告發(fā)放至其銀行卡內的50000元借款一次性使用用于經(jīng)營(yíng)周轉,借款到期后,被告左軍銜、梁維佳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w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主張被告左軍銜、梁維佳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利息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8.1‰計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53‰計算,未超過(guò)雙方約定,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但應扣除被告左軍銜已清償的借款利息4431.79元,對剩余未清結利息,被告左軍銜、梁維佳應承擔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shí)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左軍銜、梁維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渭南市臨渭區XX社歸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計算:以借款本金5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按照月利率8.1‰計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53‰計算,已歸還4431.79元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費1164元,減半收取582元,由被告左軍銜、梁維佳共同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的義務(w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殷旭力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shū)?記?員?????任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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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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