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王某2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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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1226民初869號

原告:李某,住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1(系原告李某母親),住禮縣。
被告:王某2,住禮縣。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26日原告分次給被告轉賬32875元,2021年4月17日被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王某2欠李某25000元,于5月23日之前還清,逾期不還將按月息2分承擔利息及律師費、訴訟費。被告于2021年5月8日返還原告2900元,余款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原告舉證基本形成證據鏈條,證明借款事實(shí)和交付金額,原告轉賬均在借條之前,借條是雙方對借款事實(shí)和金額的確認,借款合同成立時(shí)間、借款金額均以借條予以認定。借條中未約定借期內利息,被告在借款期限屆滿(mǎn)前還款2900元應為返還本金,未還本金22100元被告應予清償。被告辯稱(chēng)借條金額應減去墊付工人工資的意見(jiàn)無(wú)證據證實(shí),不予采信。借條約定逾期利息為月息2分,超過(guò)法律規定的合同成立時(shí)一年期貸款市場(chǎng)報價(jià)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逾期利息應按本金22100元、年利率15.4%自借款期限屆滿(mǎn)次日2021年5月24日計算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原告主張的借期內利息無(wú)約定,不予支持。訴訟費不屬于本案法律關(guān)系范疇,由本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wèn)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2返還原告李某借款22100元,并按本金22100元、年利率15.4%承擔2021年5月24日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的利息(限判決書(shū)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671元,按照簡(jiǎn)易程序減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李某承擔122.5元,被告王某2承擔2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艷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蓉
書(shū)記員楊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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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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