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shū)
危險駕駛罪(2021)滬0118刑初777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shí)清楚,證據確實(shí)、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gè)月,緩刑二個(gè)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yǔ):黃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dòng),做一名有益社會(huì )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shū)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guò)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shū)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汪愛(ài)珍
法官助理劉艷敏
書(shū)記員劉艷敏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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