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肇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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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yáng)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shū)

民事(2021)遼01民終799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肇某,男。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經(jīng)沈陽(yáng)市遼中區民政部門(mén)登記結婚?;楹鬅o(wú)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瑣事打架、口角,于2020年3月原告與被告分居至今。期間,原告以與被告感情破裂為由,于2020年3月19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沈陽(yáng)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20)遼0115民初818號民事判決書(shū),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F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再次訴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感情是維持夫妻關(guān)系的基礎,對于婚姻家庭生活,夫妻雙方應本著(zhù)互諒互讓的原則進(jìn)行處理,這樣才能使夫妻關(guān)系和睦、家庭幸福。本案中,原、被告結婚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夫妻之間應當相互扶持,近來(lái)雖為瑣事發(fā)生矛盾,但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且原、被告分居至今未滿(mǎn)兩年,故不應認定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若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夠珍惜夫妻感情,多溝通、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關(guān)系,夫妻感情有和好可能。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孫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自主登記結婚。當婚姻生活遇到矛盾挫折,出現裂痕陷于危機的時(shí)候,夫妻雙方應該努力挽救,積極溝通,互相理解、互相扶持,珍惜夫妻雙方的感情,對婚姻負責,對感情負責,共同維護平等、和睦的婚姻關(guān)系。維護家庭的完整?,F雙方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離婚事由,雙方感情有和好的可能。一審判決認定事實(shí)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上訴人孫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cháng)王洋
審判員劉晶
審判員吳永梅
書(shū)記員馬曉玲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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