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某某訴被告馬某某2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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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鄉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2926民初706號

原告馬某某,女,生于1976年7月22日,東鄉族,本科學(xué)歷,教師,住甘肅省廣河縣三甲集鎮上集村上集888號。
被告馬某某2,男,生于1981年6月20日,東鄉族,農民,小學(xué)文化,住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那勒寺鎮三甲村黃家上社20-1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jìn)行了證據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wú)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shí),本院認定如下:
1、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證實(shí)雙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2、原、被告的陳述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屏等證實(shí)被告向原告共借款9300元的事實(shí);
3、被告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shí)其已償還了部分借款的事實(shí)。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shí)如下:被告任東鄉宏達駕校教練期間與在該??既●{駛證的原告認識,201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93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該借款時(shí),被告則稱(chēng)其已償還了7800元,為此雙方發(fā)生爭議。于2020年10月14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9300元,于2020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20)甘2926民初1598號民事判決書(shū),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以事實(shí)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受理該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一、被告向原告借款9300元的事實(shí)清楚,被告理應償還,被告辯解的其已償還7800元的辯解理由因其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shí),故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méi)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shí)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本案中雙方對是否約定還款時(shí)間存在分歧,在無(wú)其他證據證實(shí)的情況下,對具體的還款日期應視為約定不明,被告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故被告以該借款超過(guò)訴訟時(shí)效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shí)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某2償還原告馬某某借款93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內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cháng)馬艷梅
人民陪審員馬興昌
人民陪審員趙文龍
書(shū)記員馬蘭梅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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