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1與潘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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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離婚糾紛(2021)豫1423民初2038號

原告:鄭某1,女,漢族,住河南省寧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jiǎn)倘鹕?,河南世金律師事?wù)所律師。
被告:潘某1,男,漢族,住河南省寧陵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shí)如下:原告鄭某1與被告潘某1經(jīng)媒人介紹認識,于2014年10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女兒鄭某2,××××年××月××日生育兒子潘某2,2021年7月2日原告鄭某1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訟來(lái)院要求與被告潘某1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雙方婚后應當互敬互愛(ài),攜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近十年,應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并且生育一個(gè)女兒和一個(gè)兒子。原告主張與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相關(guān)證據,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鄭某1與被告潘某1離婚。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鄭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書(shū)華
書(shū)記員喬莉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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