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離婚糾紛(2021)豫1623民初4161號
原告:時(shí)某,女,漢族,1995年10月12日出生,住商水縣。
被告:位某,男,漢族,1993年6月22日出生,住商水縣。
經(jīng)庭審,依據有效證據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shí):原告與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2019年10月9日按照農村風(fēng)俗舉行婚禮,于2020年7月6日在商水縣民政部門(mén)辦理了登記手續,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兒位芯。雙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本院認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不能以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次數判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達到徹底破裂為判定標準。原、被告夫妻婚后感情一般,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原告訴請離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時(shí)某與被告位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一份,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勉
書(shū)記員柴麗婭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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