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shū)
民間借貸糾紛(2021)粵0307民初8195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某,廣東樺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翁某某,男,漢族,住址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區。
一、被告翁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16日計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chǎng)報價(jià)利率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qián)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996元,由原告負擔6元,由被告負擔990元。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逕付原告9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曉蓉
書(shū)記員肖錦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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