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昌縣人民法院
(2020)贛1030執恢20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民事
執行
裁定書(shū)
廣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shū)
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昌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廣昌縣旴江一路**,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3610304927915306。
法定代表人:吳志輝,該銀行行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闕靈淵,該銀行客戶(hù)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鄒芳菲,該銀行法律顧問(wèn)。
被執行人:孫文元,男,漢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現住福建省晉江市。
被執行人:吳美春,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漢族,現住福建省晉江市。
被執行人:撫州市福鑫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撫州市廣昌縣工業(yè)園區,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3610305535217463。
法定代表人:孫文元,系該公司董事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王福圣,廣昌縣凱瑞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執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昌支行與孫文元、吳美春、撫州市福鑫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中,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昌支行等七人的債權合計6082028元。被執行人撫州市福鑫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chǎn)(拍賣(mài)公司廠(chǎng)房)支付優(yōu)先受償債權后,剩余可用于分配的款項為582817.95元,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wù)。經(jīng)與七債權人協(xié)商,扣除執行費41099.04元,退還訴訟費34849.5元,同意按債權(本金)比例(0.08333888137)受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昌支行參與分配的債權為2900000元,退還評估費用13820元后,實(shí)際分得227862.76元。目前被執行人無(wú)其他財產(chǎn)可供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2020)贛1030執恢20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shí),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恢復執行。
審判長(cháng)丁吉生
審判員易小華
審判員孫智建
書(shū)記員熊思敏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