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裁定書(shū)
申請執行人:丹東通博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東市黃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張寒棣,該公司董事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秦貴國,該公司法務(wù)部部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邱振湖,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
被執行人:遼寧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同益北路**樓**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金成慶,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廣州刑事律師
以上有查封裁定、查詢(xún)回執手續等和對申請執行人約談資料在卷為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fā)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chǎn)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長(cháng)王震
審判員宋越
審判員徐麗娜
書(shū)記員丁霞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