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勇利宋現春雙峰縣自然資源局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處罰類(lèi)一審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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漣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一審裁定書(shū)

原告宋勇利,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雙峰縣永豐鎮。
原告宋現春,系宋勇利之父,1953年09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吳宏,湖南楚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雙峰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雙峰縣永豐鎮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系該局局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劉錫純,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曹斌,該局法律顧問(wèn)。
被告: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住所地:婁星區湘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昌美,該局局長(cháng)。
委托代理人:龔玲,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周介華,湖南德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宋勇利、宋現春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未規避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宋勇利、宋現春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勇利、宋現春負擔。

審判長(cháng)李勍
人民陪審員譚建容
人民陪審員顏賽華
書(shū)記員吳牡丹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