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青未了綠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滿(mǎn)洲里分公司與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人民政府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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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原告:哈爾濱青未了綠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滿(mǎn)洲里分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滿(mǎn)洲里市扎賚諾爾區新區東風(fēng)街南側曙光大道西側。
負責人:賈春元,經(jīng)理。
被告: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新區黨政辦公大樓。
法定代表人:趙建波,區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明,扎賚諾爾區金融辦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章,法律顧問(wèn)。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以需要重新準備證據為由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權利所做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哈爾濱青未了綠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滿(mǎn)洲里分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69470元,免收。

審判長(cháng)魏嵐
審判員劉淑芹
人民陪審員劉華俊
書(shū)記員張雅薇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