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柳斌買(mǎi)賣(mài)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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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豐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原告:西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住所地西豐縣紅旗路**。
法定代表人:車(chē)文波,系該社理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麗,系該社法律顧問(wèn)。
被告:柳斌,男,1973年9月12日生,漢族,無(wú)業(yè),住西豐縣。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應準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西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撤訴。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計9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cháng)劉漢福
人民陪審員王艷麗
人民陪審員李桂碩
書(shū)記員石瑤冰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