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原告:李國泰,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望花區。
被告:遼寧華科中煤裝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撫順經(jīng)濟開(kāi)發(fā)區沈東六路**。
法定代表人:孫廷海,該公司董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巍,系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該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李國泰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李國泰負擔。
審判員張慧
書(shū)記員孫欣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