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吉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智某、杜某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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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原告:蛟河吉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長(cháng)。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某,該公司法律顧問(wèn)。
被告:智某,住蛟河市。
被告:杜某,住蛟河市。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蛟河吉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蛟河吉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蛟河吉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權英愛(ài)
書(shū)記員藺文婷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