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頭市京潤除塵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與金鼎重工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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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頭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原告:泊頭市京潤除塵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頭市四營(yíng)鄉。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1309817524227912。
法定代表人趙金輝,公司經(jīng)理。
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武安工業(yè)園區青龍山工業(yè)園。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130400559092268L。
法定代表人王建東,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育生、靳號亮,公司法律顧問(wèn)。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被告提交的合同編號為SB-131039號《工業(yè)品買(mǎi)賣(mài)合同》第十二條可以看出,解決糾紛的方式為“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shí)通過(guò)該合同可以看出需方系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本案應由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管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彥安
書(shū)記員郭娜娜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