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與安丘市日月廣告有限公司餐飲服務(wù)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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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shū)

(2020)魯0784民初4901號

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住所地:安丘市商場(chǎng)路**。
負責人:韓華新,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麗萍,女,該所法律顧問(wèn)。
被告:安丘市日月廣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丘市濰徐北路西側法定代表人:王懷興,經(jīng)理。

本院認為,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申請撤回起訴,是對自己訴權的合法處分,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招待所負擔。

審判員劉德升
書(shū)記員蘇娜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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